萧山五粮液、宜宾五粮液与老作坊酒厂、昌盛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民事判决书(2004)浙民三终字第8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萧山五粮液系列酒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开发区明华花园
法定代表人许跃,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孔夏雨,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冯泽周,国浩律师集团(杭州)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岷江西路150号
法定代表人王国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许跃,浙江萧山五粮液系列酒销售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孔夏雨,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老作坊酒厂,住所地四川省大邑县安仁镇
诉讼代表人杨雅雄,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董绪公,四川东方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一般代理)何建利,四川东方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宁海县昌盛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海县城关北斗北路76号
法定代表人葛宏军,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浙江萧山五粮液系列酒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萧山五粮液)、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宾五粮液)、四川老作坊酒厂(以下简称老作坊酒厂)因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不服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甬民二初字第95号民事判决,均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04年7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04年7月23日、8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萧山五粮液法定代表人许跃及其委托代理人孔夏雨、冯泽周,上诉人宜宾五粮液委托代理人许跃、孔夏雨,上诉人老作坊酒厂委托代理人董绪公、何建利以及被上诉人宁海县昌盛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昌盛公司)法定代表人葛宏军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作坊”商标由乌鲁木齐大漠绍君酒业有限公司于2001年3月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