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建设立法与实施第一节建设立法一、建设立法的概念1
立法立法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及其行政机关依照其权限,按照一定的程序制定、修改或废止法律的活动,它是国家的一项基本政治活动
建设立法建设立法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按照宪法、法律规定的权限和法定的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建设法律、法规的活动,是我国社会主义立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二、建设立法的原则(一)市场经济规律原则市场经济是指市场对资源配置起基础作用的经济体制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指与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相结合的,市场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基础作用的经济体制
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这不仅是宪法的基本原则,也是建设法的立法原则
要建立健全市场主体关系2
确立建设市场体系的统一性和开放性3
建立以间接手段为主的宏观调控体系4
建设法规具有相对完整性(二)法制统一原则(三)责权利一致原则(四)民主立法原则(五)确保建设工程安全与质量的原则三、建设立法的机构和权限(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建设立法权1
建设法律的立法权建设法律立法权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法律适用于全国,其法律效力最高,其他所有法规都不得与其相抵触
建设法律的主要内容(1)党和国家提出的关于建设方面的基本方针、政策
(2)需要用法律规定的,涉及全国建设领域的根本性的、长远的和重大的问题
(二)国务院的建设行政法规立法权1
行政法规的立法权国务院有权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其中包括由国务院制定发布的条例、规定、办法和经国务院批准,由各部门发布的规定、办法和实施细则
法规的效力仅次于法律,在全国范围内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行政法规的主要内容(1)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全国人大常务会授权制定的行政法规,一般是制定时作为法律尚不够成熟,所以暂时先制定为行政法规,待条件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