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锅炉机组篇)(修订本)SDJ245—88主编部门:水利电力部基本建设司、水利电力部电力建设研究所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电力部实行日期:1998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电力部关于颁发《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锅炉机组篇)》(修订本)的通知(88)水电基字第1号为了适应我国电力工业建设发展的需要,我部组织有关单位对1980年原电力工业部颁发的《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锅炉机组篇)DLJ52—81》进行了修订
修订后,定名为《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锅炉机组篇)SDJ245—88》(修订本),现予颁发,自1988年7月1日起执行
希各单位在执行中注意总结经验,若发现问题,请及时告我部基本建设司
一九八八年一月十四日第一章总则第一节一般规定第1
1条本规范适用于容量为25~600MW,主蒸汽压力为3
3MPa(39~186
5kgf/cm2),主蒸汽温度为450~555℃的国产机组的施工及验收
对于大于或小于上述容量和参数的机组的施工及验收工作可参考使用本规范
国外引进机组的施工及验收工作应执行制造厂的规定
如制造厂无明确规定,则应执行本规范
2条锅炉机组安装工程必须按设计和设备技术文件施工,有关管道、焊接、泵类和热工测量仪表管道等部分应与本规范相应专业技术规范配合使用
一、锅炉范围内的蒸汽管道、给水管道和工业水管道的安装应执行《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管道篇)》(DJ56—79)
二、承压管道配制和安装中的焊接工作应执行《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火力发电厂焊接篇)》(SDJ51—82)
重要钢结构、承压部件上焊接的非承压件应由适合于该项工作并经考试合格的焊工进行焊接
三、泵类安装应执行《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汽轮机机组篇)》(SDJ53—83)
四、热工测量仪表安装应执行《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