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培训材料第一部分一般程序一、行政案件来源:检查发现;举报;投诉;移送;火灾事故调查发现;同级政府或上级机关交办等
二、对各种案源的处理:填写《受案登记表》进行初步审查,并视情处理
(一)同时具备下列三个条件的,调查处理:1、有违法事实;2、需要追究行政责任;3、属于本公安消防机构管辖
(二)不予受理:不属于本公安消防机构管辖,告知报案人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处理:1、没有违法事实;2、违法情节轻微,不需要追究行政责任;3、有其他依法不予追究行政责任情形的
程序要求:(1)内部审批;(2)受害人报案的,制作《不予处理决定书》,3日内送达;无法送达的,应当注明
三、《受案登记表》的运用:*1、不管是报案的还是监督检查发现的,只要进入行政办案程序的,均应填此表;2、一案一填,同一事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违法嫌疑人因不同案由被查处的,应分别填写受案登记表;一案多人且相同案由的可合用一表,但应注明各违法嫌疑人的情况(审批表中同,但对每一名违法嫌疑人员的处理意见必须分别写明,审批人部分同意或不同意承办意见的,应当具体写明审批意见)
3、表中案由按受案时掌握的情况,对照消防法四十四种案由填写,一“般表述为:涉嫌违法主体+”案由
四、报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等,应当登记
登记单一式两份,加盖公安消防机构印章,注明提供人、接收人,一份给提供人,一份归档备查
同时对证据材料、物品采取固定保全措施,明确专人妥善保管
第二节调查一、基本要求(一)全面:——对象行为人本人,受害人、证人等;——内容有无违法行为;违法行为轻重,包括:1、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2、违法行为是否存在;3、违法行为是否为违法嫌疑人实施;4、实施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及其他情节;5、违法嫌疑人有无法定从重、从轻、减轻以及不予处理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