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贸大学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办法经贸大学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客观公正地评价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促进领导干部勤政廉政、全面履行职责,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教育部《关于切实做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通知》和z市教委《关于本市教育系统开展处级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实施意见》,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党政领导干部,是指我校有独立经济活动的单位、部门正职干部(包括主持工作的副职干部),及学校认为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其他处以下岗位负责干部
以下统称领导干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领导干部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对其所在单位、部门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负有的责任
领导干部的直接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徇私舞弊或者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弄虚作假,致使学校财产遭受损失应当负有的责任,以及领导干部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学校财产遭受损失应当负有的责任
领导干部的主管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在其职权范围内,对所在单位、部门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和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效益应当负有的除直接责任以外的领导和管理责任
第四条领导干部任期届满,或者任期内办理调任、转任、轮岗、免职、辞职、退休等事项前,应当接受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根据干部管理、监督工作的需要,也可以在领导干部任期内对其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原则上实行两年审一次,一次审两年
第五条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根据干部管理、监督工作的需要和校党政的意见,由组织部或相关主管部门向审计第1页共3页处书面提出对领导干部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委托书
审计处根据委托书,制定审计方案,履行审批程序,实施审计
对审计处正职干部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根据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