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办法(草案)第一条为建立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制度,指导和规范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裁量权,根据《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政执法指导案例的报送、遴选、编撰、发布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立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制度工作的组织领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部门负责建立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制度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实行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制度,应当坚持合法、规范、实用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布的行政执法指导案例应当具有典型性、示范性和真实性
行政机关处理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行政事务,除法律依据和客观情况变化外,应当参照本级人民政府发布的行政执法指导案例
上级人民政府发布的行政执法指导案例的效力高于下级人民政府发布的行政执法指导案例
第五条选择的行政执法指导案例,应当充分体现规范行政裁量权以下原则:(一)符合法律目的原则;(二)平等对待原则;(三)排除干扰原则;(四)比例原则;(五)先例原则
第六条行政执法指导案例应当从下列行政执法行为中选择:(一)数量较大的;(二)社会普遍关注的;(三)容易发生执法偏差的;(四)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好的
行政执法指导案例不选择适用简易程序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对上一年度行政执法行为按照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行政执法行为种类进行分类初选,并将初选的行政执法指导案例向本级人民政府报送
每类行政执法指导案例报送的数量一般不少于5件
报送的行政执法指导案例径送本级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年度行政执法指导案例报送工作应当在次年1月底前完成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将行政执法案例报送情况列入年度依法行政考核的内容
第八条编撰行政执法指导案例,应当以行政执法文书为根据,不得变动行政执法文书的实质性内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报送行政执法指导案例时,应当报送编撰的行政执法指导案例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