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城区林业局行政负责人问责实施意见为进一步强化古城区林业局的行政责任,认真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部门及州市行政负责人行政问责办法》(云政发[2008]16)号和《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古城区政府部门及乡街道行政负责人问责制实施方案通知》(古政发[2008]10号)文件精神,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进一步加强作风建设,促使全局干部职工认真、全面、正确履行职责提高林业工作效能和依法行政水平及服务水平,加快推进我区林业发展,结合我局工作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实施行政问责制的意义实施行政问责制度是激励国家机关和公务人员自觉履行职能、忠于职守、恪尽职责的有效办法;是确保国家机关和公务人员自觉接受群众监督,认真履行岗位责任,更好地服务基层、服务群众的有力措施;是约束国家机关和公务人员,切实防止和纠正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有责不负的重要手段
在全局干部职工中实行行政问责制度是加强我局干部队伍建设,实现我区林业工作跨越发展的一项新的任务,全局干部职工要把它作为提高工作效率,保障政令畅通,转变干部作风,优化发展环境的一项重要措施来抓,要做到:一是实施行政问责制度要与落实岗位责任制相结合
要进一步健全岗位责任制,明确各科室的职能、每个人员的职责,为行政问责制度的落实提供工作责任上的依据
二是实施行政问责制度要与实行服务承诺制相结合
各科室要进一步搞好政务公开,明确办事的程序、权限和时限,并实行公开承诺在此基础上推行行政问责制度
三是实施行政问责制度要与年底公务员考核制相结合
行政问责制度要建立在绩效考核的基础上两者互相促进
二、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政的方针,对行政负责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情形进行严肃问责努力实现行政负责人作风明显转变,责任意识明显增强,工作效率明显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