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2008~2010年)一、指导思想以削减现役电厂二氧化硫排放量、减少重金属和有毒有害污染物排放等保障环境安全项目为重点,进一步加强重点流域、重点区域污染防治,严防工农业生产和生活污染威胁饮用水源
以监测、监察和应急能力建设为突破口,不断加强监管能力建设
严管源、慎用钱、质为先,切实解决当前突出的环境问题,力求资金使用最佳绩效
二、支持重点“十一五”期间,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与国家环保总局、省政府签订责任状的重点减排项目和列入“十一五”规划的污染防治项目,包括集中饮用水源地污染防治项目、区域环境安全保障项目、环境监管能力建设项目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小康环保行动项目、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推广应用项目,以及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局根据省委、省政府有关决定需支持的其他污染防治项目
具体内容如下:(一)集中饮用水源地污染防治项目专项资金支持的集中饮用水源地污染防治项目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污染源位于集中饮用水源地上游;2、污染源短期难以搬迁或转移;3、污染源排放基本达标,但仍存在较大环境风险;4、计划或正在对污染源实施污水回用、“零排放”或少排污染物、节水降耗、提高污染防治水平等污染防治措施
专项资金优先支持纺织印染、食品及饮料制造业、医药、化工等行业排放致毒、致畸、致突变物质,直接影响饮用水水源地和重点流域水质安全的污染防治项目
专项资金不支持水源地周边垃圾填埋场建设、划定水源保护区范围内污染企业搬迁以及单纯改变污水排放去向的管道工程等基本建设项目
(二)区域环境安全保障项目1、燃煤电厂污染防治项目专项资金主要支持现有省直收电厂脱硫、脱硝设施建设,除尘设施的改造,生产废水处理及零排放等项目
不支持新建机组的脱硫、大气、水治理项目以及不符合产业政策、已列入淘汰范围机组的脱硫项目
2、区域性环境污染综合治理项目专项资金支持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