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建设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建设监管体系,加强对建设行政相对人的监督管理,依法规范其市场行为,创造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依据《建筑法》、《城市规划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河北省建筑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国家、本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实施记录、公布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行政相对人,是指在建设领域内从事各类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包括建设单位、建筑业企业、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监理企业、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城乡规划技术服务企业、中介机构、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管理企业、城市园林绿化企业、城市燃气热力经营企业、建设工程检测单位(机构)和建筑材料、设备供应企业等,以及依法注册的建设类专业技术人员和评标专家等
本办法所称违法行为,是指建设行政相对人违反有关建设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强制性标准和执业行为规范规定的行为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记录(以下简称“违法行为记录”)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委托省建设监察机构负责
-1-设区市、县(市)建设系统各行政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违法行为记录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可以委托所属的专职执法机构(队伍)负责
第五条违法行为记录实行全省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省建设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记录范围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并组织开发违法行为记录信息系统,全省统一使用
建设行政相对人发生《目录》规定的行为,由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认定违法行为的部门记入违法行为记录信息系统
建设系统各行政部门在核实建设行政相对人守法情况或者出具有关证明时,应当以违法行为记录信息系统记录情况为依据
第六条建设系统各行政部门应当在行政处罚生效或者违法行为认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按照下列程序对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