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话培训辅导材料漳州市普通话培训测试站2008年6月法律法规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二条本法所称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第三条国家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
第九条国家机关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公务用语用字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公共服务行业以规范汉字为基本的服务用字
因公共服务需要,招牌、广告、告示、标志牌等使用外国文字并同时使用中文的,应当使用规范汉字
提倡公共服务行业以普通话为服务用语
第十九条凡以普通话作为工作语言的岗位,其工作人员应当具备说普通话的能力
以普通话作为工作语言的播音员、节目主持人和影视话剧演员、教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普通话水平应当分别达到国家规定的等级标准,对尚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普通话等级标准的,分别情况进行培训
《福建省实施办法》第八条下列情形以普通话为基本用语,国家法律规定可以使用方言或者少数民族语言的除外:(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办公、会议、面对社会公开讲话等公务活动时的用语;(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育教学用语;(三)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播音、主持和采访用语,影视用语,汉语文音像电子出版物的用语;(四)商业、旅游、文化、体育、铁路、导航、城市交通、邮政、电信、银行、保险、医院等公共服务行业的服务用语
第十条下列人员的普通话水平应当分别达到下列等级标准:(一)播音员、节目主持人和影视、话剧演员为一级乙等以上水平,其中省级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播音员为一级甲等水平;(二)教师和申请教师资格证的人员为二级乙等以上水平,其中语文教师和对外汉语教学教师为二级甲等以上水平、普通话语音教师为一级乙等以上水平;(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三级甲等以上水平;(四)公共服务行业中直接面向公众服务的广播员、解说员、话务员、导游等为二级乙等以上水平
对普通话水平未达到规定等级标准的人员,所在单位负责组织并督促其参加培训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