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2页共6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32页共6页浅析我国债的移转制度之不足覃侃2008级2班摘要:债是市场交易的载体概念
债与合同有着天生的契合,但二者毕竟还是有所区别,这种区别映射到债的移转制度上,使“债的主体变更”区别于“合同的主体变更”
我国民法对债的移转制度规定得十分粗陋,对此很有必要理清债的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
本文正试图从这些方面的分析出发,浅析我国债的移转制度中的某些不足之处
【关键词】:债的移转,合同变更,债权让与,债务承担一、引言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绝大部分民事权利和义务都可以直接或间接地体现为某种财产利益
“交易机会的增加可以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合同权利义务的转移导致交易机会的增加,同样可以促进这种目的实现
”1民法的出发点之一就是鼓励交易,促进市场繁荣
所以民法自当允许和鼓励市场上的民事权利和义务的交易行为
只要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民事主体都应该充分享有移转其民事权利和义务的权利
为此,我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一条规定:“合同一方将合同的权利、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取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并不得牟利
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国家批准的合同,需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原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作为对民法通则此项规定的具体化,我国《合同法》第五章专章规定了合同之债的移转制度
根据《民法通则》第九十一条的规定,无论是债权的让与还是债务的承担都要求得到合同另一方当事人的同意
这虽然充分尊重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有利于保护交易安全,但是也限制了权利和义务的流转和交易的畅通,不利于市场的繁荣
所以,合同法对两种利益作了权衡,只规定债务的承担需要得到债权人的同意,而债权的让与不需要征得债务人的同意2
只要债权不存在法定或者约定不得让与的情形,债权人就可以不征得债务人的同意而让与其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