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加强节能减排工作,全面落实资源节约基本国策,确保完成我市“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和省政府《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发〔2007〕3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进一步明确节能减排工作的目标任务和总体要求(一)主要目标
到2010年,全市万元国内生产总值能耗由2005年的0
96吨标准煤下降到0
75吨标准煤,下降22%左右;全市国内生产总值取水由2005年的38
36立方米下降到30
69立方米,下降20%左右;规模以上工业万元增加值能耗由2005年的1
27吨标准煤下降到0
99吨标准煤;规模以上工业万元增加值取水由2005年的25
62立方米下降到17
93立方米;二氧化硫排放总量较2005年削减26
32%,化学需氧量(cod)削减18%,城市污水集中处理率大于80%,污水处理回用率达到20%;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100%,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覆盖率大于50%;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七区达到85%,五市达到80%;工业废物综合利用率达到96%
(二)总体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把节能减排作为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增长方式的突破口和重要抓手,作为宏观调控的重要目标,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控制增量、调整存量,依靠科技、加大投入,健全法制、完善政策,落实责任、强化监管,加强宣传、提高认识,突出重点、强力推进,动员全社会力量,扎实做好节能降耗和污染减排工作,确保实现节能减排约束性指标,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控制增量,调整和优化结构(三)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用能审核制度
设置准入门槛,严格控制新建高耗能、高污染项目
实行新开工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