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卫生行政执法文书20XX年版)[推荐]行政管理局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市局:2006年9月24日,在我所组织开展的国庆、中秋市场集中检查整治行动中,执法人员在xx市xx镇xx村现场查获当事人从事音像制品、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活动的事实
现场检查中,该经营场所未悬挂工商营业执照,当事人也不能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及其他相关合法凭证,涉嫌无照经营
同日,该案报经市局立案中心批准立案调查,指派xxx、xxx二同志承办此案,本案现已调查终结,特报告如下:当事人
朱xx,男,现年23岁,汉族,大专文化,现住xx市xx镇xx村xx组
经查,2006年6月7日,当事人与xx市xx镇xx村村民王xx达成房屋租赁协议,以3000元/年的价格租用王的门面2间用于网吧经营
当事人在未申请设立审批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的情况下,随后筹资4万余元,购买了电脑主机12台、显示器11台以及电脑桌等设备并接入宽带
2006年8月11日,该网吧正式以“振华电脑室”名称对外开展营业活动,并以2元/小时、1
80元/小时不等的价格收取上网服务费
截止2006年9月24日,当事人共累计取得服务费收入2000余元
上述违法事实,收集有现场检查笔录、当事人陈述、书证以及其他傍证材料在卷为证
综上所述,当事人未取得前置许可并申请登记注册,依法领取营业执照,擅自开业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活动,其行为违反了《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无照经营
”之规定,构成《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第1页共2页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所指的无照经营行为
根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对无照经营行为的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