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公安消防总队文件闽公消〔2010〕14号关于印发《福建省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各支队:为规范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等法律法规规定,总队研究制定了《福建省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及时报告总队防火监督部。附件:有关文书示范文本目录及式样福建省公安消防总队二○一○年一月七日福建省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行为,根据《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对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建设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包括:(一)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与消防验收;(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与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及其抽查;(三)建设工程施工现场防火检查;(四)建设工程消防设计专家评审;(五)建设工程违反消防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举报核查;(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行为。第四条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遵循公正、严格、文明、高效和便民利民的原则。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严格落实警务公开制度,并在本单位互联网网站主页醒目位置,设置“消防办事大厅”的链接。第五条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依照消防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实施。新颁布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不适用于已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合格或者经依法备案的建设工程。新颁布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实施后,已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合格或者经依法备案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需要变更的,应当执行新颁布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六条省公安消防总队的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职责:(一)监督、检查、指导下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的实施;(二)根据需要组织建设工程消防设计专家评审;(三)依法查处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违法行为举报案件。第七条设区市公安消防支队的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职责:(一)对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依法实施消防行政许可;(二)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进行防火检查;(三)监督、检查、指导下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的实施;(四)依法查处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违法行为举报案件。第八条县(市、区)公安消防大队的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职责:(一)对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备案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建设工程实施备案、抽查;(二)根据管辖权限对部分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依法实施消防行政许可;(三)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进行防火检查;(四)依法查处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违法行为举报案件。前款第(二)项职责的具体分工由设区市公安消防支队确定,并报总队备案。第三章窗口受理第九条对申请人提出的建设工程消防行政许可申请,受理窗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不属于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应当当场制作并送达不予受理通知书;(二)申请不属于本机构职权范围的,应当当场制作并送达不予受理通知书,告知申请人向有权管辖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出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五)申请属于本机构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补正全部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并出具书面凭证。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法律文书均应加盖本机构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并送达申请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第十条对申请人申报的建设工程消防备案,受理窗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不属于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备案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建设工程,应当当场制作并送达不予受理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