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党员档案管理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党员组织关系在我区的正式党员和预备党员
第三条党员档案管理工作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档案保密制度
第二章党员档案内容第四条发展党员档案材料(一)入党申请书、转正申请书、思想汇报
(二)入党积极分子、接收预备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票决结果报告单
(三)接收预备党员、预备党员转正公示结果材料
(四)政审综合材料、外调、函调材料
(五)入党积极分子、预备党员培训考试材料
(六)党委(工委)派人谈话记录
(七)《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记实表》、《预备党员考察表》、《入1党志愿书》
(八)团员推优材料、计划生育证明、私营企业主(中介组织主要出资人、民办非企业主要出资人)的财产审查说明、其他有关材料
第五条党员奖惩材料(一)党员荣获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等各类荣誉称号的审批表、主要事迹材料、表彰通报、荣誉证书复印件等相关材料
(二)支部出具的党员评议考核不合格书面鉴定及评议结果材料
(三)党员违法违纪受到处分的材料,党员受到通报批评、限期改正、诫勉、劝退、除名等组织处理的材料,党员被取消第1页共6页预备党员资格、延长预备期等相关材料
(四)党员退党申请书、书面检查以及反映党员思想状况和现实表现的材料
第六条电子档案党员组织关系接转后,接收党委(工委)应及时将党员相关信息录入到党员党组织信息库中
第三章党员档案管理权限第七条申请人提交入党申请后,由所在党支部负责建立档案;2批准为预备党员后,档案由所在党委(工委)管理;预备党员转正1个月内,党委(工委)要及时将有关材料入档
党员有人事档案的,由所在党委(工委)及时将党员档案转交主管部门保管
第八条各党委(工委)要于每年5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