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利经济学及政治经济学假说下名义关税结构的决定:以中国为例1引言在改革开放以来相当长的时间内,中国的贸易保护政策都以关税(补贴)等价格调节措施为主,而不同行业的名义关税率之间存在着显著差异
以90年代上半期为例,表1给出了92、94、96三年中国36个工业行业的平均名义关税率1
从表1可以看出,虽然整个工业的平均名义关税率逐年下降,从92年的43
7%降至96年的23
3%,反映了这一阶段中国迅速的贸易自由化进程,但衡量部门间名义关税率差异程度的离散系数(名义关税率标准差与平均名义关税率之比)始终保持在70%以上
从另一个方面来说,中国虽屡次下调各行业名义关税率,整个工业的名义关税结构却异常的稳定,如图1所示,若用三条折线分别表示上述各年度名义关税率在行业间的分布情况,则三条折线完全没有相交的地方;这说明中国的贸易保护政策尤其是关税政策不属于相机决策的范畴,而是在相当长的时间内为一些稳定的因素所决定
如对此进行更细致的分析,则可发现中国的名义关税结构在较长时间内具有如下三个特点2:给定其他因素不变,(1)劳动密集程度越高的行业名义关税率越高;(2)从上游行业到下游行业名义关税率呈现出明显的升级趋势;(3)外资比例越高的行业名义关税率越高
从直觉上来说,第一点和第三点都比较令人费解
中国是劳动密集型产品的出口大国,一般来说,中国的劳动密集型产品拥有比资本密集型产品更强的国际竞争实力,那么中国政府为什么要保护竞争力更高、生存能力更强的劳动密集型行业呢
再者,贸易保护政策的实际受惠者是受保护行业的要素所有者,如果某行业的资本所有者以外国居民为主(外资比例很高),何以本国政府的保护程度反而更高呢
中国名义关税结构的上述三个特点以及由此产生的疑问引发了作者对贸易保护结构的决定因素的研究兴趣
1来自盛斌(2002b),必须指出的是,本文考察的“名义关税结构”仅仅针对工业行业而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