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名词概念总结1
组织意义的行政:组织意义的行政:行政指在构造上、功能上及法律上自成体系,而可以和其他国家作用领域有所区隔的组织整体,也就是说,行政乃行政组织或者行政主体
形式意义的行政:形式意义的性质是指凡组织意义的行政从事的各种活动,只要是行政机关的活动就是行政
实质意义的行政:指行政作用,处理行政事务的国家活动,一般不论其是否由组织意义之行政为之
行政法:一般是指适用于公行政的各种成文及不成文法规范的总称
也即立足于形式意义上的行政观,“关于行政的法”全部视为行政法就足够了
行政主体的优越性:1
行政主体具有支配权2
行政主体具有公定力3
行政主体具有强制执行力6
行政法法源:指行政法的表现形式,行政法法规范的来源,出处
法规命令:是指行政机关基于法律授权,对不特定的多数人民就一般事项所做的抽象的,对外发生法律效果的规定
行政规则:是指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或者首长对公务员,依其权限或职权而制定的规范行政机关内部制度及运作,并非直接对外发生法律规范效力的抽象规定
习惯法:在一个社会中,对特定的未法律明文规定的事项,长期以来皆遵循一定的行为方式处理,并确信其为法律所要求或许可的内容,该行为方式及成为习惯法
位阶:指行政法法源相互之间因效力等级不同呈现出的一定的顺序关系
法的适用:是指以普遍抽象的法律规定,“涵摄”具体个别的生活事实,最终并确定法律效果的过程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在行政法规范之中,并由它们所确定或体现的基本精神,是行政主体在行政中必须遵循的基本行为准则
比例原则:是指主要从“方法”和“目的”的关联性来考量国家行为的合宪或合法性
适当性原则:指限制人民的权利的措施必须能够达到所预期的目的
必要性原则:是指在合适达到目的的多种手段之中,应选择对人民权利侵害最小的手段,又称“最小侵害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