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创业投资企业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思考《国有资产管理》2011年第7期创业投资企业是从事创业投资的企业组织,它在设立、生产经营、投资运作和收益分配等各个方面都具有与一般加工贸易类企业不同的特点
企业国有资产监管制度没有考虑创投企业这一特点,而是将创投企业视同一般类生产企业进行监管,从而引起企业国有资产监管制度与创投企业生产经营的不相适应
一、企业国有资产监管制度与国有创业投资企业生产经营不相适应的表现(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制度与国有创投企业实施股权退出的不相适应按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和《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创投企业实施股权退出是企业国有产权1转让行为,实行审批管理,创投企业需履行报请立项、资产评估、备案、公开挂牌转让等一系列转让程序,退出时间长
这与创投企业生产经营的高风险、机会稍纵即逝、决策当机立断、敢于取舍的特点不相适应
(二)国有企业绩效考核制度与创投企业生产经营的1为简便起见,本文中“企业国有产权”与“企业国有资产”为同一概念
不相适应国有企业绩效考核制度中没有制订创投企业考核办法,对于创投企业的绩效考核等同于一般类生产企业的考核,一是对投资项目按“保值增值”原则进行考核,二是绩效考核实行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重视当期的财务指标
这与创投企业生产经营的风险大、投资失败率高、投资期限长等特点不相适应
二、企业国有资产监管制度中审批对象和范围分析企业国有资产是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国资监管部门根据国务院及各级地方政府的授权,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对企业国有资产经营情况进行监管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企业的所有经营行为都要报送国资监管部门审批,《企业国有资产法》明确规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维护企业作为市场主体依法享有的权利,除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外,不得干预企业经营活动”、“国家出资企业依法享有的经营自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