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债务管理实行方案第一条为加强我县政府性债务管理,规范政府性债务行为,防范和化解政府性债务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津法规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通知》及《省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实施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性债务,是指由县、乡镇(含开发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外国政府或国际经济组织借款、申请国债转贷资金、上级财政周转金借款等,或者政府所属单位(含政府设立的各类投融资机构,以下简称单位)以所拥有的资产或权益为抵押申请商业银行贷款、发行债券等形成的债务,以及经上级批准通过政府担保、承诺还款等融资形成的或有债务
第三条政府债务管理应当遵循统筹兼顾、量力而行、明确责任、防范风险的原则
第四条政府性负债建设项目应当是公益性领域的项目
政府性负债资金主要用于事关区域整体发展所急需建设,但暂时还存在资金缺口的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项目
政府性负债资金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和竞争性项目建设
第五条县财政、发展改革、金融办、审计等部门按照“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工合作、各司其职”的工作原则,共同做好政府性债务管理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性债务的日常管理和履行财政监督等职责;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政府性债务项目的立项审批工作;金融办负责政府性债务项目的融资事项管理工作;审计部门负责对政府性债务进行审计监督
第六条政府性债务实行“计划立项、单位申请、财政审核、政府决定”的管理办法,举债单位必须落实好还款的资金来源,明确偿债责任及防范风险的措施
第二章政府性债务举债和审批第七条各部门、单位举借政府性债务的,必须按照县财政局的要求编制部门(含所属单位,下同)、单位政府性债务项目年度收支计划
在报送年度部门预算时,一并报送政府性债第1页共6页务项目收支计划及有关资料
第八条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包括举借、偿还政府性债务计划和债务余额变动情况,按项目、债务类型反映举借和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