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煤炭管理局煤矿企业凝冻灾害后恢复重建工作方案陇南市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2009年9月23日印发,根据2009年12月30日《陇南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陇南市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管理,规范项目竣工验收程序,促进恢复重建项目及时投产运营,提高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依据《汶川地震灾后重建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原国家计委《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XX省地震灾后重建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陇南市境内的由市、县(区)两级直接管理实施的全部或部分使用中央、省级财政资金、社会捐助资金、对口援助资金或国家融资的灾后恢复重建项目
第三条省、市、县(区)投资主管部门是全市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的主管部门
竣工验收实行谁审批谁组织验收的原则;市、县(区)主管部门可接受上级主管部门授权或委托负责其审批项目的验收,验收结果报上级授权或委托部门备案
第四条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应从前期工作准备阶段开始系统、全面、完整地积累各项原始资料
第二章竣工验收的依据第五条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竣工验收的主要依据是:(一)上级部门批准的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年度实施计划;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设计变更、概算调整通知;项目申请文件、开工报告及其它有关审查、修改、调整的文件;第1页共6页(二)施工图纸、设备技术说明书;(三)现行施工技术规范和验收规范;(四)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招标、投标文件及其合同
第三章竣工验收条件第六条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的竣工验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已按批准的设计要求建成,能够投入使用;(二)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已经通过有关部门审计或审核;(三)设计和施工质量已经通过质量监督部门检验并做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