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创业投资引导资金方案第一条为加快建立和完善县创业投资体系,扎实推进“创业富民、创新强县”战略,切实规XX县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充分发挥引导基金的促进和扶持作用,根据《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等十部委〔2005〕第39号令)、《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科技部财企〔2007〕128号文件)和《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6号文件)有关规定,结合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创业投资企业(以下称创投企业),是指主要从事创业企业股权投资、并提供创业服务和所投资创业企业发育成熟或相对成熟后通过股权转让获得资本增值收益的企业组织
本办法所称创业企业,是指在县注册设立,主要从事高新技术领域和高效农业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服务,成立期限在5年以内且具备下列条件的非上市公司:(一)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二)职工人数在300人以下,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在30%以上,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在10%以上;(三)年销售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下,净资产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下,每年用于高新技术研究开发的经费占销售额的5%以上;(四)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核算规范;(五)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无知识产权纠纷
第三条引导基金是专门用于扶持创业投资发展的政府专项基金,具有政策性、引导性和非营利性
引导基金旨在通过扶持创投企业的设立与发展,引导社会资金加快向创业投资领域集聚
第四条引导基金管理原则:(一)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第1页共7页(二)扶持项目应当符合县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以及产业发展政策,资金运作实行项目选择市场化、资金使用公共化、提供服务专业化的模式;(三)引导基金出资遵循参股不控股的原则;(四)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