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图县民族宗教局行政执法依据梳理结果一、行政执法主体名称、性质及其法律依据行政执法主体名称:安图县民族宗教局行政执法主体性质:法定行政机关法律依据:1、《宗教事务条例》第五条2、《吉林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七条3、《吉林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4、《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朝鲜语言文字工作条例》第五条二、行政执法依据序号依据名称制定、发布机关生效时间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全国人大1990
1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全国人大1996
1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全国人大常委会1995
1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全国人大常委会1999
1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全国人大常委会2004
16《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2005
17《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国务院1994
318《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国务院1995
259《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国务院1998
110《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国务院2000
121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国务院2004
112《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国家宗教事务局2000
2613《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份的规定》国家民委、国务院第四次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公安部1990
1014《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国家宗教事务局2005
2115《吉林省宗教事务条例》省人大常委会2004
1816《吉林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省人大常委会2005
1417《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朝鲜语言文字工州人大常委会2004
14作条例》三、行政执法职权(一)行政许可(共3项)1、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的核发法律依据:《宗教事务条例》第十五条宗教活动场所经批准筹备并建设完工后,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