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2001年11月26日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律师的职业声誉,全面提高律师队伍的道德水准,规范律师的执业行为,保障律师切实履行对社会和公众所承担的使命和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应当遵守本规范
第三条律师执业应当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二章律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四条律师应当忠于宪法和法律,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法执业
律师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维护国家法律与社会正义
第五条律师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尽职尽责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利益
第六条律师应当敬业勤业,努力钻研业务,掌握执业所应具备的法律知识和服务技能,不断提高执业水平
第七条律师应当珍视和维护律师职业声誉,模范遵守社会公德,注重陶冶品行和职业道德修养
第八条律师应当严守国家机密,保守委托人的商业秘密及委托人的隐私
第九条律师应当尊重同行,同业互助,公平竞争,共同提高执业水平
第十条律师应当自觉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为受援人提供法律帮助
第十一条律师应当遵守律师协会章程,切实履行会员义务
第十二条律师应当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
第三章律师在执业机构中的纪律第十三条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律师的执业活动必须接受律师事务所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四条律师不得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
同时在一个律师事务所和一个法律服务所执业的视同在两个律师事务所执业
第十五条律师不得以个人名义私自接受委托,不得私自收取费用
第十六条律师不得违反律师事务所收费制度和财务纪律,挪用、私分、侵占业务收费
第十七条律师因执业过错给律师事务所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章律师在诉讼、仲裁活动中的纪律第十八条律师应当遵守法庭和仲裁庭纪律,尊重法官、仲裁员,按时提交法律文件、按时出庭
第十九条律师出庭时按规定着装,举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