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助理制度中的相关问题探讨法官助理是法官职业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新型审判组织模式中具有承上启下关键作用
最高人民法院在第一个《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中就设立法官助理制度提出了初步构想,02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下发的《关于加强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对法官助理制度予以了肯定,随后在全国范围内选择了几个具有地域代表性的中级和基层人民法院进行了法官助理制度的改革试点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去年7月在全省范围内选择了三家法院作为法官助理制度的改革试点,其中一家就是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笔者拟从该院的具体实践出发,以理性的视角,对法官助理制度中的相关问题作一些探讨和研究
尽管有“窥一斑以见全豹”之嫌,但“解剖麻雀”也是一种研究方法,期这种“以点带面”的研究和思考能对全省乃至全国的法官助理制度的改革实践提供一些可资借鉴的东西
一、法官助理的工作性质这是研究法官助理制度必须首先要搞明白的一个问题,即在新的审判组织模式中,法官助理到底扮演一个什么样的角色
只有搞清楚这个问题,我们才能够对法官助理制度作更深层次的探讨和研究
(一)国外法官助理的工作性质法官助理制度,以美国最具典型性和代表性
美国法律规定,法官按照法院的级别不同可以有1-4名法官助理,并配有秘书、和书记员,其中法官助理与法官业务联系最为紧密,被称为“不穿法袍的法官”
在法国,虽然没有法官助理这一职位,但法院却有着数量可观的司法助理人员,其分工更细,包括书记官、送达执行官、司法鉴定人、秘书、社会工作者、顾问律师等等
在德国,承担法官助理职责的是各级法院的司法公务员,其基本职能也是“不享有审判权的法官助手,在法官的指导下,协助法官完成判决以外的法律性任务”
各国法官助理基于国情和文化差异,虽然承担的工作内容不尽相同,称呼不一,但就其基本性质来说都是法官的助手,承担判决以外的法律性事务
(二)国内关于法官助理性质的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