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建设委员会全省城乡建设座谈会汇报材料XX市城乡建设委员会XX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长城乡联字[2006]168号关于下发《XX市收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实施细则》的通知各XX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一汽社会事业部
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计价格[2002]872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的《XX市收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管理办法》(长府办发[2005]58号),业经市发改委主持召开的有市(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各界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和政府常务会通过,已经出台
现将《XX市收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望立即组织实施
原长城乡联字[2006]3号文件即行废止
附:《XX市收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实施细则》二○○六年十一月十日-1第五条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一)市区常住居民和暂住人口按户收取:城市居民、暂住人口以户为单位按月定额收费,生活垃圾袋装化区域每户每月7元,非袋装区域每户每月4
5元;(二)可以测算计量生活垃圾产量的单位,根据产生的生活垃圾量,按照测算的每吨处理成本收取:市区内机关、部队、学校、民航、医院(生活垃圾处理费与医用垃圾处理费不重复计收)、铁路等客(货)运站、建筑施工企业以及其它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产生生活垃圾的其它单位,在垃圾处理场进行检斤,按生活垃圾处理成本费每吨44元收取;(三)产生生活垃圾量无法测算计量或日产出量差距较大第1页共3页的行业,按以下规定标准收取:1、宾馆、旅店、招待所按每个营业性床位每月2元收取;2、餐饮(含各类单位食堂)、洗浴、娱乐场所、废品收购站等商业服务单位按每平方米每月0
5元(按经营面积计算)收取;3、各类有形市场及经审批部门批准的早市、夜市摊点、冷饮摊点,以1
2米长度的摊、亭、床为单位按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