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干部廉洁自律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落实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加强对党员干部的管理、监督,规范党员干部从政行为,经党委研究决定,制订如下规定:一、党员干部要廉洁奉公,忠于职守
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
二、党员干部要严防商品交换原则侵入机关工作之中
三、党员干部要遵守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
禁止假公济私、化公为私
四、党员干部要遵守组织人事纪律,严格按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制度办事
禁止借选拔任用干部之机谋取私利
五、党员干部对涉及与配偶、子女、其他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有利害关系的事项,应当奉公守法
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
六、党员干部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
禁止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
七、党员干部一律不得接受下列单位或者个人的现金、礼品、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1
管理和服务的对象;2
主管范围内的下属单位、科室和个人;3
外商、私营企业主;4
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
八、在对外公务活动中,不得私相授受礼品,不得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索取礼品
九、在业务交往中,不得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馈赠,因各种原因未能拒收的礼品,必须登记上交
党员干部因各种原因未能拒收和谢绝的现金、物品、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等,一次性计价超过100元人民币以上必须登记、上交
自收受礼品之日起(在外地接受礼品的,自回单位之日起)一个月内由本人如实填写礼品登记表,需要上交的连同礼品一并上交发改委纪委,并向党、政主要领导报告
纪委在接收时必须签收并填写礼品、礼金接收单
对于党员干部上第1页共2页交的上述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纪委要妥善保管,并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和党、政主要领导的安排,与办公室、财务室共同进行处理
十、党员干部的父母、配偶、子女接受与该党员干部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赠送的现金、礼品、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应当追究该党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