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局贯彻领导干部问责制的实施方案干部问责制度第一条公司机关各部门、各车间领导班子正副职、机关部员、主办以上、车间组长、段长和工艺员(以下简称领导干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依照本制度对其进行问责
第二条问责坚持权责统一、实事求是、公正公平和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调查处理问责事项,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在适用问责上人人平等
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问责:1、有令不行、有禁不止;2、独断专行、决策失误;3、滥用职权、违法行政;4、办事拖拉、推诿扯皮;5、不求进取、平庸无为;6、欺上瞒下、弄虚作假;7、态度冷漠、作风粗暴;8、铺张浪费、攀比享受;9、暗箱操作、逃避监督;10、监管不力、处臵不当
第四条问责方式:1、诫勉谈话;2、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评奖资格;3、责令作出书面检查;4、责令公开道歉;5、通报批评;6、调整工作岗位;7、停职检查;8、劝其引咎辞职;9、责令辞职;第1页共4页10、免职
以上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或并用
采用第6项至第10项问责方式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办理
被问责的情形构成违反党纪、政纪应追究纪律责任的,由企业管理部门立案查处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条问责情形及采取的问责方式1、情节轻微,损害和影响较小的,对领导干部采用诫勉谈话、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的方式问责;2、情节严重,损害和影响较大的,对领导干部采用责令公开道歉、通报批评、调整工作岗位、停职检查的方式问责;3、情节特别严重,损害和影响重大的,对领导干部采用劝其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方式问责
第六条从重问责,从轻、减轻问责以及免予问责的情形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问责:(1)1年内出现2次以上被问责的;(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