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浙江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审批工作程序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以下简称涉水产品)卫生行政审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立行政许可的决定》、建设部、卫生部《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卫生部《省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程序》等有关卫生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特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本程序适用于省卫生厅涉水产品审批和涉水产品生产企业的生产能力审核
第三条利用卫生部涉水产品分类目录中列明的材质制造的下列涉水产品,由省卫生厅负责审批:(一)国产输配水设备(陶瓷、水泥输配水设备和水泵、阀门、水表、水处理剂加入器等机械部件除外);(二)国产水处理材料(石英砂除外);(三)国产水化学处理剂(氯、液氯、氯气除外)
第四条省卫生厅设立涉水产品评审委员会,承担涉水产品技术审评工作
评审委员会由职称为副高及以上的涉水产品-2-(卫生、化学、给水处理工程、卫生检验、卫生管理等)专家(或职务为副处及以上相关人员)组成,任期3年
第五条涉水产品生产企业卫生条件应当符合卫生部《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等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我省规定的要求(详见附件1)
第二章申报与受理第六条申请单位向省卫生厅提出涉水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申请,应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浙江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申请表;(二)生产能力审核意见(申报之日为限一年内出具的)及相关提交资料;(三)产品卫生安全检验报告原件(申报之日为限一年内出具的,附检验申请表、检验受理通知书、产品说明书、产品样品采样记录);(四)产品理化质量性能检验报告(申报之日为限一年内出具的);(五)有助于审批的其他资料
第七条省卫生厅在接收涉水产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时,向申请单位出具“行政许可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