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土地整治项目规划设计及预算编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土地整治项目(以下简称项目)规划设计与预算的编制工作,保证项目规划施工设计及预算编制的质量,根据《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发〔2000〕316号)、《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规范》(TD/T1012-2000)、《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财建〔2005〕169号)、《湖北省土地整治项目规划设计规范》、《湖北省土地整治工程建设规范》等相关政策规定、标准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和省级投资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项目和耕地开垦费项目
地方投资的耕地开垦费项目以及其他投资类型的项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县(市、区)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规划设计单位编制规划设计与预算
市(州)国土资源局负责规划设计与预算的审查和组织专家评审
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和沙洋监狱管理局项目的规划设计与预算由各地组织专家自行评审
规划设计与预算通过专家评审后,由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将市局审查意见、专家评审结论和规划设计资料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查备案
第四条项目规划设计与预算编制单位,必须是经省厅备案的相关单位
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承担的项目,由所属市(州)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选择规划设计与预算编制单位,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国土资源局和沙洋监狱管理局国土资源管理局承担的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选择规划设计与预算编制单位
农垦系统项目,由省农垦土地整理中心负责组织选择规划设计与预算编制单位
第二章项目规划设计与预算的编制第五条项目规划设计,应在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立项批复的基础上,根据《湖北省土地整治项目规划设计规范》、《湖北省土地整治工程建设规范》确定工程设计标准、工程建设内容
规划设计的项目区范围、建设规模、地貌类型、新增耕地率应与立项批复一致,不得随意调整
规划设计编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