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饮用水试行方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饮用水管理,保障农村饮用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水资源管理条例》、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部、卫生部《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农经〔2007〕1752号)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农村饮用水管理及其相关活动
本办法所称农村饮用水,包括集镇水厂、联村集中供水工程和分散式村级饮用水工程
第三条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村饮用水规划、项目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县发改、卫生、环保、财政、国土、物价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饮用水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农村饮用水实行分级负责制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饮用水管理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一)宣传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二)依法保护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三)建立健全农村饮用水安全责任制;(四)加强对农村饮用水安全设施管理、使用情况的检查;(五)负责农村饮用水纠纷调解工作;(六)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农村饮用水的监督检查工作;(七)建立健全农村饮用水安全保障应急预案和预警制度,提高对发生水污染事件的处置能力,确保农村饮用水安全
第五条农村饮用水实行谁投资、谁受益,鼓励社会资金投资农村饮用水工程建设
第二章工程管理第六条农村饮用水工程应当因地制宜、统一规划、合理布局
第七条农村饮用水工程建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第1页共4页第八条农村饮用水工程竣工后,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省财政厅、水利厅《千万农民饮用水工程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浙财农字〔2003〕228号)的有关规定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九条集体投资兴建的农村饮用水工程,可以通过招标、拍卖、租赁的方式取得承包经营权
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承包期限等,由双方签订协议确定
私人投资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