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地面水域水环境功能划类规定(1994年4月18日,由省人民政府颁发施行)为了控制水污染,保护水资源,维持生态平衡,保障人体健康,合理利用水资源,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88),结合贵州省地面水域的特点和实际惰况,对我省地面水域水环境功能区划类管理作如下规定:一、水环境功能区划分的对象及范围(一)划分对象:贵州省地表水城即河流、湖泊和水库
(二)划分范围:第一级:省级划分范围:主要划分贵州省境内的乌江干流、赤水河干流、北盘江干流、南盘江干流、红水河干流、清水江干流、都柳江干流.舞阳河干流、锦江干流及重点水域
第二级:地市级划分范围:主要划分位于地区、市范围内水系干流,一、二级支流,湖库水环境功能的进一步划分
第三级:县级划分范围:主要划分位于县境内的河流、湖库
二、水域功能分类依据地面水水域使用目的和保护目标,将其划分为五类:Ⅰ类:主要适用于源头水、国家自然保护区
Ⅱ类: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珍贵鱼类保护区、鱼虾产卵场等
Ⅲ类: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二级保护区、一般鱼类保护区及游泳区
Ⅳ类:主要适用于一般工业用水区及人体非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区
Ⅴ类:主要适用于农业用水区及一般景观要求水域
同一水域兼有多功能的、依最高功能划分类别,有季节性功能类别的,可分季划分类别
混合区:为了合理利用水环境容量在排污口附近水域所实际形成的混合区,排污口所在水域形成的混合区,不得影响鱼类涸游通道及邻近功能区水域
三、水域环境功能区划分原则(一)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优先保护的原则
对于一个水体的功能区的划分,首先必须保护饮用水水源地,在保证饮用水源功能区的原则下,兼顾其他功能区的划分
(二)划分各功能区一般不得低于现状功能,需要降低现状功能时,应做技术经济论证
县级及县级市应报地区环境功能领导小组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