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审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及其相关管理活动,确保人防工程建设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浙江省实施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国人防〔2009〕282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和加固改造的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防要求的工程施工图审查参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所称人防工程,是指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防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
第三条人防工程施工图实行审查制度
施工图未经国家人防主管部门认定的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各级人防主管部门不予受理审批
本办法所称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是指审查机构按照有关法0律法规、技术规范、规程和标准对人防工程施工图涉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和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的活动
其中防空地下室审查机构只负责人防专项审查
第四条省人防主管部门负责全省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工作的监督管理,各设区市、县(市、区)人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的日常监督管理
第二章资格条件和业务范围第五条审查机构实行资格认定制度
资质等级分甲级和乙级,由国家人防主管部门审批
人防工程施工图技术审查人员(以下简称审查人员)应符合国家人防主管部门规定的资格条件,并持有国家人防主管部门核发的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专用章(以下简称执业章)
第六条甲级审查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元
(二)有健全的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