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话室管理办法及谈话安全预案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以及省纪委《关于进一步规范谈话室建设及谈话安全防范工作的通知》精神要求,为规范学院谈话室管理,使用维护好相关设备,保障谈话工作安全有序顺利进行,制定本办法
一、学院纪委谈话室是指学院纪委在监督执纪过程中,专门用于与谈话对象、检举人、证人或其他人员进行谈话的工作区域
谈话室设在东校区办公楼一楼
使用谈话室应报学院纪委,并经学院纪委领导批准方可
二、学院纪委负责谈话室的日常管理、软件使用技术支持、录音录像设备检查维护、后勤服务保障,确保运行正常
谈话室使用期间,由谈话人员负责管理,纪委进行监督检查和协助
三、谈话前谈话人员应制定详细、周全的谈话预案和应急医疗保障预案,应急医疗保障预案应由学院医护人员与谈话人共同制定
两个预案须经学院纪委书记批准方可执行,严禁无预案对谈话对象实施谈话
四、谈话前谈话人员要对谈话对象过往健康状况进行了解,并进行安全检查,对其身体健康状况、心理状况、家庭、工作等情况进行登记,如高血压、心脏病史等
对谈话对象随身携带的物品登记后予以妥善保管,严禁将与谈话无关的物品带入谈话室,尤其是金属、玻璃、尖锐硬物等
五、严禁将谈话5对象单独留在谈话室内
谈话期间应保证二名以上谈话人员在场,杜绝单人询问现象
若谈话对象是女性,谈话人员应至少有一名女性参与
谈话过程中,谈话对象上卫生间时要及时跟进,确保谈话对象始终不离视线
谈话期间,无关人员不得进入谈话室
六、谈话时应严格依纪依法安全文明与谈话对象谈话,谈话期间不得诱供、侮辱、虐待、体罚或者变相体罚谈话对象
谈话期间,学院纪委领导应进行巡查,发现违反规定的,应当中止谈话工作,并立即进行整改
七、严禁将谈话对象留置在谈话室过夜,连续谈话不得超第1页共9页过6小时,谈话时间不得超过谈话当日22时,谈话中如遇情绪波动,要适时开展心理疏导等减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