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大学学科评价工作实施方案吉林大学研究生院吉林大学研究生违纪处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培养优良的校风、学风,促进研究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相关法律、行政规章和《吉林大学研究生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的研究生系在我校接受学历教育的研究生
第三条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研究生,视其情节轻重、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和适用第四条纪律处分的种类由轻到重分别为:(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五条一人有违反本规定二种以上行为的分别裁决,可在较重一种的处分上加重一级处分
第六条在共同违纪行为中对于起组织、策划、教唆、怂恿、胁迫等作用者,从重处分;对其他成员,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处分
第七条从轻、从重处分,是指在本规定中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种类以内,给予较轻或者较重的处分
减轻、加重处分,是指在本规定中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或者加重一档给予处分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依照本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分:(一)主动挽回损失或者有效减轻、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第1页共7页(二)主动退回违纪违法所得的;(三)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好的;(四)违纪事件由过失造成的;(五)有其他应依照本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分的情节的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依照本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一)串供或者伪造、销毁、隐匿证据的;(二)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三)打击报复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的;(四)违纪后不承认错误或受处分后无理取闹,态度恶劣的;(五)违纪受处分后又因违纪应受到纪律处分的或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六)有其他应依照本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的情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