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年XX县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方案2013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实施方案根据《XX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2012版)》(皖卫农[2011]44号)和《关于调整2013年全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政策的通知》(皖卫农[2012]59号)、《关于印发<2013年XX省Ⅱ类、Ⅲ类、Ⅳ类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名单及起付线>的通知》(皖卫农[2012]85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一)根据2013年新农合基金面临的新形势,为保障基金安全和群众受益,努力引导病人在县内或基层就诊
(二)以收定支,收支平衡,保障适度,略有节余;以住院补偿为主、兼顾门诊受益面
二、补偿模式实行住院统筹结合门诊统筹的补偿模式
具体分为住院补偿、住院分娩补助、慢性病门诊补偿、普通门诊补偿四种形式
三、基金用途新农合基金只能用于参合农民医药费用的补偿,不得用于经办机构工作经费等
应由政府另行安排资金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不得从新农合基金中支付
医疗事故、计划生育相关手术及后遗症、并发症、纳入国家免费救治计划的诊疗费用等不得纳入新农合报销范围
新农合当年筹集基金与历年结余基金全部纳入统筹基金
新农合统筹基金预算总额按以下五个部分进行分配:1
当年结余基金(含风险基金)
当年统筹基金结余一般应不超过当年筹集的统筹基金总额的15%(含风险基金)
统筹基金累计结余一般应不超过当年筹集的统筹基金的25%(含风险基金)
门诊统筹基金
原则上占扣除上缴10%省级风险金后的当年筹集的统筹基金的20%(含一般诊疗费支付基金)
一般诊疗费支付基金
参合人员在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第1页共11页生服务中心发生的一般诊疗费,新农合基金支付统一确定为每人次8元;在一体化管理的行政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站,新农合基金支付统一确定为每人次5元
一般诊疗费支付基金实行总额预付,按定点医疗机构上一年度门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