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煤矿安全规程》、《河北省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比办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峰峰集团安全奖惩条例》、《重大安全隐患行政责任追究管理规定》等规定,坚持以人为本,搞好企业安全生产,推进企业文化建设,创建安全、高效、文明、稳定、和谐型企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我矿职工均属本规定奖惩范围
对在安全生产、质量标准化建设管理中做出贡献者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各类“三违”人员和事故责任者一律按本规定给予批评教育罚款,直至行政处分
第三条在给予经济处罚的同时,要坚持做好思想政治工作,以防以罚代管、以罚代教,坚持思想教育和经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对单位和个人严明奖惩,严禁滥奖滥罚
第四条矿和矿属单位安全第一责任者对贯彻本规定全面负责
各职能部室,特别是安全管理部、生产部、技术部、瓦斯治理科负责规定的贯彻落实和监督检查
各单位可以结合具体情况,制定适应本单位的制度(规定、细则)必须以本规定为基准
第五条安全生产的特殊时期(国家重要活动、会议、年底、春节、农忙、或事故多发期等),按本规定加倍执行,届时矿制定具体规定
第六条在查处“三违”过程中,如果出现权钱交易,弄虚作假者,该驻班而未驻班,一经查实,责任人调离工作岗位,并且进驻“三违”学习班
第七条矿属职工,人人对本规定有执行和监督权,对隐瞒事故单位和有关人员以及“三违”行为有举报权
第八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解释权属矿安全生产委员会
第二章奖励第一条对在安全生产及质量标准化工作上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经矿主管部门申报,矿安全办公会认定后进行奖励
对在安全生产中发现事故征兆或在抢救事故中有效控制事故扩大,避免重大伤亡事故或减少事故损失的有功人员;对于杜绝水、火、瓦斯、煤尘、顶板、机电和运输等重大事故的有功人员;安全技术上有发明创造或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奖励500—10000元
第二条对勇于制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