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创业培训定点机构认定和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切实规范创业培训运行和管理,打造“创办你的企业(SYB)”创业培训品牌,推动创业促就业工作的开展,根据原劳动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创业培训推进创业促就业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30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规范创业培训机构认定等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函[2009]331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创业培训定点机构,是指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业务指导下,履行为城乡劳动者提供优质创业培训服务职责,接受社会广泛监督的合法培训机构
第三条创业培训定点机构的认定坚持以下原则:(一)方便就近的原则
创业培训定点机构应当布局合理,方便城乡劳动者就近参加培训
(二)动态管理的原则
对创业培训定点机构的创业培训行为、质量和费用控制等进行定期考核评估,并将考核评估结果作为重新认定其定点资格的依据
(三)自愿的原则
培训单位对照条件自愿申报,并自觉接受政府部门监管
第四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创业培训定点机构的审核认定和管理工作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协助做好本地区创业培训机构评审并负责创业培训定点机构的日常管理工作,加强培训过程监管,确保创业培训质量
二、创业培训机构选择范围和认定条件第五条选择范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综合管理的就业训练中心、技工学校、技师学院;教育部门综合管理的中等、高等职业技术学院及普通大中专院校;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开办的教育培训中心,民主党派、工商联所属的教育培训机构,以及各类行业组织、企事业单位所属的教育培训中心;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教育部门审批的民办学校及中外合作举办学校以及其他合法的教育培训机构
第六条认定条件上述具有资质的社会各类教育培训机构,凡符合以下条件的,均可申请认定创业培训定点机构:(一)机构资质方面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