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執行校園食品規範督導考核要點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園食品之販售,符合學校餐廳廚房員生消費合作社衛生管理辦法第十三條及校園飲品及點心販售範圍之規定,並確保校園食品規範之落實執行,特訂定本要點
二、學校於校園內販售食品,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指派學校行政人員並邀請家長會代表、教師會代表組成專案小組,對於校園食品進行自主管理檢核,檢核結果應陳請校長及員生消費合作社(以下簡稱員生社)理事主席、經理進行核閱
自主管理檢核表建議格式如附件一
(二)員生社或學校與廠商簽約時,應要求廠商保證供應之商品符合政府法令規範,並於契約中就違規情節約定違約金,廠商違規情形並納入續約之參考
三、為確保校園食品規定落實執行,地方政府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督學視導時,應將校園食品納入視導內容
(二)地方政府應整合相關單位及所屬機關、邀請縣(市)教師團體及家長團體派代表,組成專案小組,由教育局副局長召集,對所屬中小學校園食品進行不定期查核,每學年應抽查所轄學校數至少百分之十,執行情形檢核表建議格式如附件二:有關食品衛生安全部分,並應協請衛生局納入例行稽查內容
(三)違反規定之學校,經政府抽查,或民眾檢舉查證屬實者,應建立獎懲機制
1、校長、員生社理事主席及經理: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成績考核辦法、公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私立學校法等規定處理
學校能販賣合於規範之飲品及點心且相關管理制度運作良好者,建議予以敘獎
學校於學年度內經查獲第一次違反規定者,建議地方政府視情節給予上列人員糾正或申誡;第二次違反規定者,予以申誡或記過
地方政府並應視違規情節,列入學校校長年度考績及校長遴選之參考
2、員生社部分:違規者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輔導並限期改正,違規情節納入主管機關(地方政府社政單位)年度考核
3、供貨廠商部分:查驗不合格食品應立即下架,違約部分視情節追究民事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