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体育局行政执法职权依据一览表类别名称颁布机关及施行时间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自1995年8月29日起施行行政法规1、《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国务院颁布,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2、《国家体育锻炼标准施行办法》国家体委颁布,自1989年12月9日起施行3、《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国家体委颁布,自1990年2月20日起施行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2004年6月29日颁布部门规章1、《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制度》国家体委颁布,自1993年12月4日起施行2、《全国体育竞赛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颁布,自2000年3月16日起施行3、《健身气功活动站、点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颁布,自2003年1月13日起施行4、《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试行)》国家体育总局颁布,1999年11月22日起施行5、《全国教练员职务等级标准》国家体委颁布,自1994年11月4日起施行6、《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颁布,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7、《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国家体育总局、民政部颁布,自2000年11月10日起施行8、《体育教练员职务等级标准》人事部、国家体委颁布,自1994年11月4日起施行部门规范性文件1、《国家体委对在重大国际比赛中做出突出贡献单位的奖励试行办法》国家体委,1989年3月30日发布生效2、《关于加强各类武术学校及习武场所管理的通知》公安部、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2000年7月27日发布地方法规1、《广东省体育设施建设和管理条例》广东省人大常委会颁布,自1998年7月29日起施行2、《广东省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管理规定》广东省人大常委会颁布,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揭阳市体育局行政执法职权核准界定结果行政执法主体:揭阳市体育局类别:法定行政执法机关行政处罚一览表序号行政违法行为处罚种类依据备注1体育竞赛的申办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申请、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二)从事与申请书中载明的目的和意义不一致活动的;(三)组织的相关活动有害于运动员身心健康或有损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警告、暂停和取消该项体育竞赛的处罚《全国体育竞赛管理办法》第十八条2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开展与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功能、用途不相适应的服务活动的;(二)违反本条例规定出租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第三十一条3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一)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二)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撤销已出具的登记审查批准文件《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五)设立分支机构的;(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七)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41、在健身气功站点或健身气功功法名称使用宗教用语,或以个人名字命名,或冠以“中国”、“中华”、“亚洲”、“世界”、“宇宙”以及类似字样。2、在健身气功活动中进行带有愚味迷信或神化个人的宣传。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借机聚敛钱财。3、举办“带功报告”、“会功”、“弘法”、“贯顶”及其他类似活动。4、销售未经国家指定的机构审查、出版的健身气功类图书、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出售“信息物”。体育行政部门配合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予以取缔或查处《健身气功站、点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5未经审核批准擅自开展健身气功活动的或擅自设立健身气功站点的体育行政部门配合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予以取缔《健身气功站、点管理办法》第十九条6未按照规定取得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或者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没有依法办理延续手续,擅自经营的。由所在地地级以上市体育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五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