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委组织信访暂行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改进党委组织部门信访工作,切实维护党员、干部和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信访条例》和党委组织部门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党委组织部门信访工作是指党委组织部门依据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组织工作的有关规定,受理和解决党员、干部、群众或者有关组织通过书信、走访、电话、电子邮件、传真等形式提出或反映的有关问题所进行的活动
党委组织部门信访工作是组织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党委组织部门信访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实事求是的原则;(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三)严格按政策办事与做好思想疏导工作相结合的原则;(四)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应当明确信访工作机构,负责本级党委组织部门的信访工作
信访工作机构可单设,也可与其他内设机构合设
信访工作机构的人员配备要与其工作任务相适应
党委组织部门应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信访工作机构的通信地址、来访接待的时间和地点、电子信箱、投诉电话等相关信息
第五条党委组织部门信访工作的主要职责:(一)受理、交办、转送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二)承办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和同级党委交由处理的信访事项;(三)协助其他部门处理需要本级党委组织部门参与的信访事项;(四)督促检查信访事项的处理;(五)研究、分析信访情况,及时向本级党委和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提出完善政策和改进工作的建议;第1页共5页(六)对下级党委组织部门的信访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和指导
第六条党委组织部门受理信访事项的范围:(一)党的组织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情况和问题;(二)对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和干部队伍建设有关情况和问题的反映;(三)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方面的情况和问题;(四)对组织工作、干部工作、人才工作的询问、意见和建议;(五)离(退)休干部待遇和管理方面的情况和问题;(六)对党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