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山县实验中学教职工考勤制度一、请假的有关规定1、教职工凡在学校正常工作时间(正常上班、上课、辅导、学习、开会、大型活动、学校统一安排的考试、评卷时间均为学校正常工作时间)因病因事不能到校,均须请假
2、教职工因病因事请假必须履行请假手续
请假手续是:(1)教职工本人填写《请假条》;(2)将《请假条》和有关证明交主管校长审批;(3)主管校长填写《请假通知单》;(4)请假人带《请假通知单》连同教课书、参考书等资料或有关需要移交的手续交部门主任,并说明课程进度或有关工作情况
请假手续完备后,视为请假有效
3、非极特殊情况,不准捎假、补假或电话请假
4、请假手续应提前办理,以免影响工作安排
5、产假为三个月,婚假、丧假为一周
如果婚事在假期中办理,办理后已超过一周,开学后不再另批婚假
6、短期外出进修、考试,均应办理请假手续
请假人自己安排好代课人并报教导处备案后,方能离校,学校不记缺勤,亦不记代课人代课
专业不对口,不准外出进修,如遇考试,确需外出,办理请假手续后,按事假对待
7、病假在一周以上,请假人须提交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或有关检查报告,方可同意请假
8、请假期满,因情况特殊,仍不能回校上班者,期满前应办理续假手续
9、连续请假在一个月以上,节假日、双休日也计入在内
10、因公受伤或因见义勇为致伤,经县级以上医院检查确需休息一定天数的,休息期间不记请假
11、假满上班,请假人需及时向主管校长和部门主任销假
12、连续请假6个月,假满后仍不能上班,应予编外,学校办理编外手续
13、请假3天以内,由主管校长审批,3天以上一周以内,由校长办公会议审批,一周以上由教育局审批
二、迟到、早退、旷工的认定1、凡晚于学校正常工作上岗时间到岗为迟到;凡不到学校正常工作下岗时间而离岗为早退;凡学校正常工作时间不请假而不到岗为旷工
2、有下列情形者,视为旷工
(1)请假手续不完备而离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