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创业投资引导资金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引导和鼓励境内外投资者向创业企业进行创业投资,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个部门发布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第39号令)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中小企业融资的若干意见(试行)》(闽政文[2007]401号)以及《福建省省级工商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闽财企[2007]12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创业投资企业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主要用于:(1)创业投资企业的风险补偿;(2)资助省内创业企业接受省内外创业投资企业投资管理服务;(3)资助创业投资公共平台建设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创业企业的涵义及投资运作要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创业投资风险补偿的对象和标准第四条在福建境内工商部门注册,并实际投资于福建境内企业的创业投资企业,可申请创业投资风险补偿
省外创业投资企业投资福建省内企业可参照执行
第五条申请创业投资风险补偿的创业投资企业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创业投资企业已对福建境内企业进行了实际投资,所投资企业为注册在福建境内的中小成长性企业
(二)有至少3名具备2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三)管理和运作规范,具有严格合理的投资决策程序和风险控制机制;(四)按照国家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五)不投资于流动性证券、期货、房地产业以及国家政策限制类行业
第六条创业投资风险补偿的标的为创业投资企业的实际投资额,补偿额度计算式子为:补偿额度=实际投资额×补偿比例;补偿比例=年度引导资金中用于风险补偿的资金总额÷核定的年度创业投资实际投资总额
第三章创业投资管理服务补助的对象和标准第七条接受省内外创业投资咨询服务机构服务的省内创业企业,可以申请创业投资管理服务补助
第八条申请创业投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