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申请书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及设施竣工验收制度1
许可事项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及设施竣工验收2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
没有能力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编制
水土保持方案应当包括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的范围、目标、措施和投资等内容
水土保持方案经批准后,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需要作出重大变更的,应当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和审批办法,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六条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第二十七条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生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验收水土保持设施;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许可对象(1)XX县区立项的开发建设项目
(2)由XX县区水务局审批了水土保持方案的开发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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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收费不收费5
许可数量无数量限制6
许可时限20个工作日,特殊情况下,经局长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许可申请人需要提交的材料(1)申请审批《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应具备的材料:①建设单位(业主)申请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文件;②建设单位(业主)委托具备水土保持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