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方案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责任状为了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XX县区XX县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责任状》的有关要求,特制定市直卫生计生系统燃放烟花爆竹工作责任状
一、责任单位二、工作范围从2016年1月15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东起东环路,西至汉北河、西环线,南起杨家新沟,北至北环路(公幕集中燃放点除外)范围内生产、销售、储存、燃放烟花爆竹
三、责任内容(一)与本单位全体干部职工签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责任状,做好本单位“禁鞭”的宣传、教育、引导和防控工作
(二)设臵“禁鞭”宣传栏、张贴《通告》、书写宣传标语,并向本单位干部职工及辖区住户发送《通告》
(三)组织卉展巡查,发现单位职工有婚丧嫁娶的,要及时上门宣传、制止和上报,确保零违禁
(四)组织本单位干部职工学习《XX县区XX县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实施办法》,做到人人皆知、自觉遵守
(五)加强本单位干部职工的监督管理,及时劝阻、制止燃放行为;积极协助公安机关依法查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六)组建专班,按照“禁鞭办”要求到结对社区督导、指导“禁鞭”工作
(七)认真履行职责,协助依法查处本单位辖区范围违禁生产、销售、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四、奖惩结账1、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禁鞭区”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收缴其烟花爆竹,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2、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在“禁鞭区”内组织焰火晚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第1页共9页款
3、因燃放烟花爆竹或燃放焰火,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对当事人处5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禁鞭”工作中履职不力和党员干部违反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的,由市监察局(市卫生计生委纪检监察室)进行纪律处理,并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