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财政专项检查人才库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加强全省财政专项检查工作管理,加大财政专项检查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力度,提高检查质量和效果,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决定在全省会计师事务所选拔一批业务骨干建立福建省财政专项检查人才库(以下简称“人才库”)
第二条福建省财政厅各业务处室局、福建省注册会计师协会需要从会计师事务所抽调人员参加检查的,应从人才库中抽调
第三条人才库由福建省财政厅相关业务处室局与福建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共同管理
第四条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积极支持全省财政专项检查人才库的建设,推荐优秀人员入人才库
第五条人才库人员由各会计师事务所负责推荐,由福建省财政厅相关业务处室局与福建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共同选定
第六条人才库人员采取聘任制,任期三年,符合条件的可连聘连任
第七条人才库人员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思想品德;(二)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审计工作5年以上;(三)专业素质高、实践经验丰富,熟悉财政、会计、审计等专业理论和实务;(四)职业道德良好,诚信档案没有行政处罚或行业自律惩戒纪录;(五)身体健康,能胜任检查工作,一般年龄在55岁以下;(六)愿意接受财政部门督导和管理
参加以前年度财政专项检查或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的,或同时具备多种执业资格的,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
第八条人才库总人数不超过100人,其中注册会计师不少于80人,会计师职称以上(含会计师)的助理人员不多于20人
会计师事务所可按以下原则推荐人数,择优入选:(一)注册会计师20名(含20名)以下,可推荐1-2名;(二)注册会计师20名至40名(含40名)的,可推荐3-4名;(三)注册会计师40名至60名(含60名)的,可推荐8-10名;(四)注册会计师60名以上的,可推荐12-15名
省内会计师事务所(含分所),以总所名义推荐;省外会计师事务所在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