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及劳务关系的差异性分析及认定发表日期:2008年7月15日出处:沿江法庭作者:王丽【编辑录入:admin】【点击率:3884】[论文概要]司法实践中,劳动争议案件占民事审理案件的比重越来越大,审理起来也感觉比较复杂和困难。一方面由于劳动法律法规的杂乱和滞后,许多新型劳动现象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可以适用。另一方面,我国理论界和法律实务中没有对劳动关系作出明确的界定标准,亦未界明与劳动关系相近,但适用的法律和处理结果均不同于劳动关系的比如雇佣、劳务等一些相关法律关系的区别,客观上也造成了审理难度的加大。本文从劳动关系各种理论的阐述及其相对不足与成因着眼,对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劳务关系的联系及差异性等方面进行探讨,以期更多的人研究劳动关系,解决司法实践中的一些实际问题。关键词:劳动关系雇佣关系劳务关系序言构建一个理性的法制社会,每种社会关系都应当有相应的法律来调整。劳动法则是调整劳动关系和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虽然我国劳动法律规范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有过简单的规定,但这些规定并没有揭示劳动关系的内涵和外延。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关系是狭义的劳动关系,是劳动者和劳动力使用者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可将劳动关系分为个别劳动关系和集体劳动关系两种。1[1]本文所指的劳1动关系亦仅就个别劳动关系而言。一我国劳动关系界定的认识状况及其成因(一)我国关于劳动关系概念界定的各种学说及评析马克思主义经济理论认为,政治经济学的研究对象是生产关系。劳动关系是生产关系中与劳动有关的部分。因而劳动关系就是指建立在人与物自然的关系基础上的,人们在劳动过程中相互之间必然产生的社会关系。有将劳动关系定义为:“人们在劳动过程时发生的社会关系”。2[2]然而,以此标准界定劳动关系过于宽泛和难以具体化。同时,对于劳动关系的主体表述不清楚。为此,有学者从主体和特征上对劳动关系进行了重新定义,认为劳动关系是劳动力所有者和劳动力使用者之间,为实现劳动过程而发生的一方提供劳动力,由另一方用于同生产2资料结合的社会关系。3[3]还有的认为“劳动法所调整的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为实现劳动过程而发生的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相结合的社会关系,这是一种具体的、狭义的劳动关系。”然而,这样的认识是没有法律特征蕴涵其中,更无明显的作为劳动法调整对象的特定法律特征,仍然无法区别于诸如雇佣、承揽或者劳务关系。对于劳动关系的定义,学者们还从不同的角度出发,给出了不同的认识,试图使得劳动关系的内涵具有唯一性。有学者将劳动关系界定为一种经济关系。如:俞维强认为劳动关系是由于劳动者让渡劳动力使用权换取消费资料而产生的具有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4[4]常凯认为,劳动关系可以界定为劳动者与劳动力使用者为实现生34产过程所结成的社会经济关系。还有学者从产业角度认为劳动关系是指企业中的劳动力所有者与使用者在生产和工作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5[5]这些劳动关系的不同定义,不能全面反映劳动关系的本质及其特征。用这样的理论来界定劳动关系并使之区别与其他社会关系,难免有心有余而力不足。鉴于上述有关劳动关系概念的不全面性,学者们对劳动关系的认识又有了新的发展。龚基云认为劳动关系是指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由劳动力的所有者与劳动力的经营者之间就劳动契约的缔结与实施而结成的、以经济利益关系为核心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总和。6[6]还有观点认为,劳动关系就是指劳动力所有者与劳动力使用者之间,为实现劳动过程而发生的一方有偿提供劳动力,由另一方用于同其生产资料相结合的社会关系。7[7]张国567华认为,所谓劳动关系,是指在劳动力和生产资料分别归属于不同所有人的情况下,劳动力所有者按生产资料所有者的指示工作,生产资料所有者向劳动力所有者支付工资,从而形成的社会关系。8[8]沈同仙认为,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因从属性劳动而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9[9]史尚宽指出:“劳动法亦称劳工法上之劳动契约,当事人之一方对于他方存在从属的关系,提供职业上之劳动力,而他方给付报酬之契约乃为特种之雇佣契约,可称为从属的雇佣契约。”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