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XX县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规定第一条为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机动车,是指以汽油、柴油等为燃料的一切机动车辆
本规定所称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是指排气管、曲轴箱排放的污染物及油箱、燃油系统燃料蒸发的污染物
第四条市环境保护部门对本市的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贯彻实施国家关于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的标准和各项技术规范及本规定,负责机动车排气检测的监督管理工作,推广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用技术
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市交通管理部门对所维修的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行业监督管理
市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市环境保护部门实施本规定
第五条使用机动车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加强对机动车的保养和维修,在用机动车的发动机排放装置应当保持正常的技术状态
凡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路行驶
第六条制造、改装、组装机动车及车用发动机的生产者,应将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纳入产品质量监督内容,配置必要的排气污染检测设备,产品经排气检测合格后,方可出厂
销售机动车及车用发动机的经营者,应将排气污染防治要求列入订货合同,凡排气污染超过国家规定排放标准的,不得销售
第七条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应当会同市环境保护部门对进口机动车及车用发动机排气污染进行检测,凡不符合规定排放标准的,禁止进口
第1页共4页第八条市交通管理部门应将排气污染指标纳入机动车维修质量管理内容
从事机动车大修、发动机总成维修的经营者,应将排气污染防治纳入机动车维修内容,配置必要的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设备
车辆维修后的排气状况必须经过自检合格,方可出厂
第九条市环境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