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湖南师范大学学生社团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我校学生社团是在学校党委领导、校团委指导和管理下的,学生基于共同的兴趣和愿望自发组成、按照章程自主开展活动的学生课外组织
第二条为进一步加强学生社团建设,促进学生社团的健康发展,推动校园文化建设,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社团的组织原则第三条学生社团须按照专业性质相近的原则,确定一个挂靠单位
挂靠单位负责对社团日常工作进行具体的指导和管理
社团挂靠单位一般为学院团委,个别性质特殊、难以确定合适的学院团委为挂靠单位的社团,可以申请直接挂靠校团委进行管理
第四条每个学生社团须配备1-2名指导教师,由我校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在某一方面有专长的教师担任
社团可根据自身发展需要在校内外聘请相关专业的专家或有关人士担任社团顾问
第五条社团的指导教师应定期对该社团的主要工作和活动开展进行指导,并对社团干部和会员进行业务方面的培训
第六条学生社团除接受学校党团组织领导和指导外,日常管理工作由学生社团联合会(以下简称学社联)负责
第三章社团的成立、登记及注册第七条凡我校全日制在籍学生,基于共同的兴趣和愿望,在承认校学社联章程的前提下,均可申请成立社团
组建新社团要符合以下要求:1、社团应由3名以上学生联合发起,成立之后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20人;2、社团的发起人必须具有组织该社团所需具备的基本素质且未受过校纪校规处分;3、社团必须有独立的章程、明确的内部组织机构、挂靠单位和指导老师
第八条申请成立社团,发起人应向校团委提交下列材料:1、书面申请(内容应包括成立该社团的必要性及可行性);2、社团发起人名单及基本情况;3、社团挂靠单位及发起人所在学院意见;4、社团章程草案;5、发起人认为需说明的其他情况
第九条社团章程应包括以下内容:1、社团的名称;2、社团的宗旨、主要任务、活动内容;3、会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4、民主的组织管理程序、执行机构及产生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