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及优惠政策汇集第2页共27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2页共27页一、工资1、计税工资的月扣除最高限额为1600元/人;计税工资的范围包括企业以各种形式支付的基本工资、各类补贴(地区补贴、物价补贴和误餐补贴)、津贴、奖金等
2、企业按批准的“工挂”办法提取的工资额超过实际发放的工资额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可在实际发放年度税前扣除
经有关部门批准实行“工挂”办法的企业,在“两低于”范围内提取工资总额
3、对中央企业投资参股的联营、股份制企业,确需实行“工挂”办法提出申请,并提交“工挂”方案,报主管劳动厅(局)及与之同级的国税局批准,经主管国税局审核后,按“工挂”企业的工资扣除办法执行
4、饮食服务企业按规定提取的提成工资,准予扣除
5、事业单位凡执行国务院规定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的,应严格按照规定的工资标准在税前进行扣除
6、软件开发企业、集成电路开发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7、纳税人向有关联关系的企业支付的借用人员工资,应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类似业务支付劳动费用
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支付费用的,主管国税机关可以参照类似劳务合同活动的正常收费标准予以调整
8、一次性生活补贴,包括买断工龄支出、一次性补偿支出,属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二条规定的“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所有必要和正常的支出”,原则上可以在税前扣除
符合总局文件规定的一次性补偿性数额较大的,经税务机关审核可在不少于3年的期限内均匀摊销
9、凡实行工效挂钩的就地纳税企业,其工效挂钩指标,如有省级主管部门的,应由省级主管部门会同省国税局层层分解到所属企业
未分解落实的,一律按统一的计税工资标准税前扣除
如无省级主管部门的,应将劳动部门批准的工效挂钩方案,报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