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不胜任现职干部召回管理方案XX县区不胜任现职干部召回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方针政策,结合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向惰政宣战、向惰政问责,进一步整治干部“庸、懒、散、慢、浮、腐”等问题,有效调动干部的工作积极性,增强工作责任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按照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建设一支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干部队伍,对素质能力和现实表现与履行岗位职责不适应,不胜任现职的干部,实行召回管理
第三条召回不胜任现职的干部,必须遵循下列原则:(一)党管干部原则;(二)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原则;(三)过责相当,惩教结合原则;(四)严格要求,依法、依纪、依规办事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县所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职人员,县财政供养的其他在职人员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不胜任现职干部,实行召回管理:(一)工作不思进取、不谋干事,思想不纯、信念动摇的;(二)精神不振、贪图安逸,敷衍塞责、得过且过,不作为、怕作为、乱作为的;(三)在单位或领导班子中闹不团结,各自为政、拉帮结派、搞内耗,单位干部职工或群众认可度不高、反映比较大的;(四)不服从组织安排和工作安排,推诿扯皮,政令不畅,造成不良影响的;(五)履职不力,工作作风不实,办事效率低下,在单位第1页共3页或全县造成不良影响的;(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七)因工作失职、失误,造成不良影响的;(八)在急难险重任务面前和事关人民生命财产安危时畏缩不前,临阵脱逃的;(九)工作被省、州、县“一票否决”的;(十)连续旷工超过7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15天的;(十一)一年内被纪检监察等部门通报批评2次以上(含2次)的;